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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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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 |
     代理服务栏目内容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代理对象
代理内容
代理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维护各类人员在流动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和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与管理活动。
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第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简称单位)和流动就业人员,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乡镇、居委会、农村、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离职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区外或境外的劳务输出人员等(简称个人)。
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业务可实行全员或部分代理,对个人可实行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以下业务:
(一) 代管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
(二)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托管档案人员保留原身份、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三)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职业资格考评的申报和申领有关证书;
(四) 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及基金的转移手续;
(五) 符合国家政策的职工档案调转手续;
(六) 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相关证明手续;
(七) 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出证;
(八) 代用人单位抛出所需人员并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
(九) 托管人员的人事档案规范整理及建档;
(十) 与劳动保障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程序:
(一) 单位委托代理:提交单位资质证明,委托全员或部分代理申请、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经审核后填写《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书,办理接转档案手续,建立代理关系。
(二) 个人委托代理;提交《个人委托保管档案申请表》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签订《个人委托代理合同书》。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属于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对象,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证书。经审核后,出具调档证明,将个人档案交与代理机构,办理验档、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 办理调转手续的个人,需出具调动审批表或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证明,经审查,确属有人事管理权并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四) 按照协议约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
  第六条 协议双方如有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同意后,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关系。
代理合同有效期满时代理关系自行终止,如需续延,应有效期前十五日内,携带原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输续签手续。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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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办法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区域内不具备劳动保障管理条件的企业(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民营业、私营、乡镇等)、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个人是指辞职、辞退、解聘、经济性裁员、自谋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人员;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其他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需劳动保障事 务代理的各类人员。
代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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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档案托管
②代缴养老保险
③出具婚姻、生育证明
④出国政审
⑤代办户口申报及迁转手续
⑥代办劳动合同签证
⑦代办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
⑧代办工伤认定,因公伤残,非因公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登记评定的申报手续
⑨代办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手续
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代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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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委托程序
  单位委托代理程序:委托代理单位提出申请,出具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提供委托代管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个人委托程序
个人委托代理程序:由委托个人提出申请,属辞职、辞退、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后,受委托方出具调档函:属大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后,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属自主择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须有原部队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行政、党团、工资关系;属其他人员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以上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建立代理关系。
  档案托管程序
  一、单位存档
  1、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文)、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存档人员花名册,签订托管协议,“职介中心”办理转档、存档手续。
  2、存档单位配合“职介中心”做好有关事宜,确定专人联系协调工作,并按规定支付管理费。
  3、存档人员若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存档单位应出具合法的文书(材料)办理解存有关手续。
  4、存档单位,如遇迁址、变更名称及关、停、并、转、破产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职介中心” ,以便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个人存档
  1、存档程序
(1)拟委托“职介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的人员须经其单位同意,方索取调档函。人事劳资部门按函件要求将档案及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转出,以便托管。
(2)自由职业者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持相关文书及档案可直接办理托管手续。需要调档函的,“职介中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出具。
(3)复退军人存档时,应出具原部队证明,须是当年离部队,并符合进兰条件。
(4)技校毕业生存档时,由“职介中心”向其所在学校出具调档函,将有关档案材料调入后方办理存档及派遣手续。
  2、存档须知
(1)办理托管档案手续时,存档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规定支付管理费;双方签订《劳动保障 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各存一份,托管期间可委托代理其他事务。
(2)续签协议时,存档人应在协议期满前携带协议书办理手续,逾期不办,自行终止。
(3)协议期间,存档人如有特殊原因,可办理转移手续。
  3、转出手续
(1)存档人需办理转移手续时,可持拟调入单位的函件和托管“协议书”办理调出手续。
(2)“职介中心”向存档人调入单位出具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及档案:无保留公职的人员只予提转档案。
  4、技校生派遣程序
(1)本人持接收单位的函件和托管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2)“职介中心”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开发处审核,并发放派遣证。
(3)“职介中心”通知派遣人持证前往单位报道,并将其档案转往接收单位。
  工作调动程序
  1、国有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从兰州调出或兰外调进人员(工人),本人填写工人商调联系表;
  2、调入、调出工作单位盖章,调入单位开工作需要证明交我中心商调审批。
  3、本人凭我中心的调转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批准通知到落户所在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
  4、本人凭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我中心开据的调令回原单位办理人事调出手续,返回我中心办理调转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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